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