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