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