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