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