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