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