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