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