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