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承揽方的责任: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方的责任:

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