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供方的责任: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需方的责任: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