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五)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五)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 (四)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