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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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