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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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