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