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二章 组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