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