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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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