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