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