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