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