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