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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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