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