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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妥善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依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实现更好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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