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