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渠道,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