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