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控制风险源,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物品,封闭可能造成危害扩散的场所;

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

实施人员排查、健康监测、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

限制或者停止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调集卫生应急队伍和其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

启用临时应急处置场所,调用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物资、交通工具;

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