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时应当同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