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