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