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