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