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