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