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