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