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