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纳税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扣缴税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税务处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其他税务文书。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