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纳税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扣缴税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税务处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其他税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