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