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