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二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