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