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