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