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