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